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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9-11-07 09:07来源:市人防办法规科
责任编辑:魏岗阅读量:

  

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本办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细则。

  第二条  本办在行政许可、行政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人防执法行为中,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做好人防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建立健全人防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采取特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人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人防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

  第六条  人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主动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主动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主动公开行政许可、行政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人防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动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开审批服务规范、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编制人防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方便服务对象办理审批事项

  (六)救济渠道。主动公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渠道

  (七)监督投诉方式。主动公开接受举报的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七条  人防行政执法事中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身份公示。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办公场所应当公开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务、执法事项等信息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主动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其它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人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主要包括: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征收结果等信息。

人防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主要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采取摘要方式公示执法结果信息的,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要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人防行政检查信息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人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征收结果信息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人防执法活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适合公开的。

第十条  人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责任清单范畴的,按权力责任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人防行政执法公示方式

  (一)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

  (二)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通过三峡广播电台、电视台、三峡日报等宜昌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人防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信息采集部门包括工程科、指挥通信科、法规科、维护站、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等科室。信息采集部门负责采集业务范围内的公示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人防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信息发布按照市人防办信息公开的程序规定办理。信息采集部门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初审,法规科进行再次审核,经办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人防官方网站公布信息。是否公开难以确定的,提请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工程、指挥通信、法规维护站、指挥信息中心单位协助配合,及时报送。

  第十五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人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本办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本办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市人防办机关应当加强人防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考核评价,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重点加强对公示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日常评估和考核,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纳入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人防执法公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