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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6-22 17:05来源:省人防办
责任编辑:向九华阅读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0 来源: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阅读次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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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强化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防护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和国家审改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7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质量检测从业资格管理。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认证,具有第三方检测资质能力的非涉外法人单位。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检测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独立开展第三方检测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对检测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出厂检测管理。加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所依据的图纸必须采用国家人防办批准的定型图纸,产品质量检验时,其相应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当齐全。产品采用的原材料、标准件和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工厂应有完整的产品质量自检记录。地铁和指挥所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全数进行质量检测,地铁和指挥所工程外的防护产品出厂前,必须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批次检测,抽检样品必须由检测员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进行检测,抽检不合格的,对整批产品进行检测,仍然不合格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检测合格后,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的批次检测报告,没有合格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擅自销售安装,一经发现,将纳入湖北省人防定点生产企业失信名单并上报国家人防办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质量检测资料备案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各地人防部门不得指定人防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检测,具有检测资格能力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管理。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