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合同信息备案的通知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合同信息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9 来源: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阅读次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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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人(民)防办公室:
为统一规范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信用信息跨部门互联共享和集中公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湖北省市场主体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合同信息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合同信息备案内容
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备案合同(证书)编号、备案事项、备案日期、备案机关。
二、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合同信息备案时间
各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合同后,须于10日内将备案内容报省人防办工程处(省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2014年10月1日起产生的销售合同,须在本通知下发30天内上报备案信息。
三、相关要求
(一)充分认清意义。销售合同信息备案,是加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行业主管部门归集共享其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及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对企业进行信用约束、协同监管、联合激励与惩戒的协作平台;是着力解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碎片化,政府部门信息孤岛等问题的有力途径;是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管理决策的重要平台和数据支撑。
(二)切实履行职能。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销售合同信息备案的上报和管理制度,企业应对上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信息质量。各地人防办要加强行业监管,对销售合同未纳入备案管理,未取得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统一编号的人防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省人防工程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以合同信息备案等工作为抓手,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诚信评价体系,引导企业诚信建设。
(三)严格责任追究。归集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归集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企业和违法失信的企业,依法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国家人防办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