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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人防办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5-10-20 10:39来源: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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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办公秩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干部职工请销假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机关干部职工(含所属事业单位,临时派遣、合同工人员)因公、因病、因事请假或正常休假,均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因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包括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外出活动)等需要请假的为因公请假;本人患病或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不含因公受伤致病)需要请假的为因病请假;因个人及家庭等非工作原因需要请假的为因事(因私)请假;正常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请假为正常休假。

  第二条 办副主任、机关各科长、办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由办主要领导签批,副科职(含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签批,办系统所有请假人员均在综合科(负责人事工作)登记备案。

  第三条 因公请假。机关各科长、办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签批;其他人员由办分管领导签批。离开宜昌市城区须填写外出审批单。

  第四条 因事请假。机关各科长、办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签批;副科职(含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的,经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签批;因事请假超过3天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议休假。因事请假累计超过3天的应从年休假中扣除(累计3天以内除外)。

  第五条 因病请假。本人患病或意外受伤临时请假3天之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须出具公立三甲医院诊断书,机关各科长、办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办主要领导签批;副科职(含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签批。超出诊断证明时间仍需休息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因病请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干部职工正常休假。按《市人防办干部职工年休假管理规定》(2015年1月8日印发)执行。

  第七条 除正常请假外,工作期间因突发性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下班或不能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的,请假人或其机关各科、办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请假。既无请假、又无报告的,按市人防办追究问责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假期期满后,请假人须向审批人销假,履行书面手续的须由请假人到综合科(负责人事工作)在审批单上签字(不得代签)。销假时间以签字日期为准。办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全年请销假情况于年度考核前公示,个人请销假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条 请假人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按请假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请假离岗前,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上级如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市人防办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