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结建”审批解读
一、人防“结建”审批范围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3.《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6%的标准建设。
(二)区域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三)民用建筑范围。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民用建筑工程按照用途分类,主要有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等等,这些建筑需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工业项目主要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其中,生产性建筑是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厂房、仓库等,这类建筑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非生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有食堂、宿舍、办公用房等等,这类建筑需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
(一)应建必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即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遵循“应建必建”的原则。
(二)设计要求。2021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1〕31号),该文件明确了建设项目用地中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设置。自2022年2月1日起,新建项目需按此规则建设“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配套工程”。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包含战时用途、防护类别、抗力等级等内容。其中,战时用途又划分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
(三)四同步。《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第十八条规定,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四)审批流程。第一步,建设单位到市民之家四楼国动办窗口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该项业务;第二步,工程科核算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明确该项目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设置;第三步,窗口发放《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情形
(一)应收尽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遵循“应收尽收”的原则。
(二)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就近易地修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时,需提供地勘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论证材料。
(三)征收标准。1.《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3〕80号)规定,宜昌中心城区为每平方米1200元。2.《宜昌市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宜价费〔2013〕81号)规定,宜昌市中心城区范围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行政辖区,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0元。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易地建设申请的建设项目,其应缴易地建设费金额:民用建筑的计容总建筑面积×6%(配建比例)×1200元/平方米(征收标准)。
(四)易地建设费减免文件。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第76号)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规定,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等。
(五)注意事项。第一,建设项目享受上述减免政策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四种情形。反之,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而又不建的,不能享受减免政策,需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还可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全额征收易地建设费。第二,《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九条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第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六)审批流程。第一步,建设单位到市民之家四楼国动办窗口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该项业务。第二步,工程科核算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和应缴易地建设费的金额。第三步,由工程科提出拟办意见呈办党组审定。第四步,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党组会意见核发《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第五步,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完成缴费并提交票据,窗口发放《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行政许可决定书》。(作者 段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