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 通信和警报 条文释义之八
日期:2015-07-10 08:20来源:宜昌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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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利用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的规定。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是实行人民防空平战结合的任务之一。国家为战时组织人民防空,投入了一定的财力物力,建立的有线电与无线电相结合的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网已具相当规模,平时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为抢险救灾服务。
目前,全国有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参与政府组织的森林防火、防汛、抗震、防台风、人工降雨、核化事故救援工作,发挥丁很好的作用。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对现有人民防空通信设备的维护管理和改善通信、警报设施条件,有利于提高通信人员专业素质和快速反应能力。因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通信、警报设施,应当充分利用起来为抢险救灾服务。邮电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大力扶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