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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法 通信和警报 条文释义之六

日期:2015-06-26 15:33来源:宜昌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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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军队有关部门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情和协助训练专业人员责任的规定。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人民防空的空情情报来源主要靠军队的空情通报。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只有预先掌握空中情报,才能根据上级的指示及时发放防空警报,组织人民群众疏散、掩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军队有关部门”,主要是指空军、海军的防空指挥机构。这些部门应当及时向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接收防空报知的通信资料和通报空中情况。

  这里所说的“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是指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训练空情标图和通信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