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人民防空法 通信和警报 条文释义之五

日期:2015-06-09 10:35来源:法规科
责任编辑:1阅读量:

  第三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战时防空袭警报信号优先传递、发放的规定。
  利用通信、广播、电视系统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可以使人民群众尽快地获得防空袭信息,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以避免和减轻空袭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是指一切通信系统值勤人员接到防空警报信号后,有权立即停止转接除防空指挥通信外的一切电话、电传,按规定传递和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不得延误;广播、电视部门接到防空警报信号后,必须立即转播防空警报。
  需要指出的是,任何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单位与个人,不得冒用人民防空名义传递电信,违者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