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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法 通信和警报 条文释义之三

日期:2015-05-15 14:46来源:宜昌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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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实施保障的规定。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这是我国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的一贯政策和做法。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建立功能齐全、覆盖面广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应当充分利用邮电、军队既有通信设施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专用通信设施。为此,法律规定了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的任务。

        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实施保障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分工是: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大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以军队系统既有通信网为主保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所辖人民防空重点城镇,各重点城镇内的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以邮电系统既有通信设施为主保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要抓好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网的建设。

        邮电部门对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实施保障的任务主要是: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制定实施保障的计划;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保障所需的电路和信道;指导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完成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任务;优先传递防空警报信号;对设在邮电部门所属机房内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用设备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管理;协助训练人民防空通信人员;配合人民防空通信部门做好值勤管理等。

        军队通信部门对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实施保障的任务主要是:保障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的顺畅;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电路和信道;协助培训人民防空通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