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 通信和警报 条文释义之二
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是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总体上要达到的目标和分阶段完成总目标的实施计划。
根据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全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拟制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规划、计划;制定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网组织原则,指导值勤训练和维护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拟制人民防空通信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培训人民防空通信技术人员;组织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备的科研试制、定型、生产和技术引进;检查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根据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的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所属通信站的值勤管理和专业技术训练;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负责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所需经费、物资、器材的请领、筹措和供应;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演练和防空警报试鸣。



